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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北縣準用本會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臺北縣準用本會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

主旨

臺北縣準用本會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

法規內容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會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 件:┌────────────┬─────────────────┐│ 法規名稱 │ 條、項、款、目 │├────────────┼─────────────────┤│信用合作社法 │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八條│├────────────┼─────────────────┤│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選聘辦法 │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 │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二││ │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及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第八條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制度實施辦法 │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 │七條 │├────────────┼─────────────────┤│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第二條第二項 ││組織準則 │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9 金管銀(一)字第09700254080 號令有關臺北縣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3 條關於直轄市規定部分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第 14 卷 144 期 223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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