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要旨
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主旨
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法規內容
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一、附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乙份。
二、財政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三一○○○一二八號令,以及本會九十四年二月一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四一○○○○五五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原財政部 93.02.27 台財融(一)字第 0931000128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2.01 金管銀(一)字第0941000055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