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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主旨

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法規內容

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一、附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乙份。

二、財政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三一○○○一二八號令,以及本會九十四年二月一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四一○○○○五五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原財政部 93.02.27 台財融(一)字第 0931000128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2.01 金管銀(一)字第0941000055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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