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三條所稱通知有關機關
要旨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三條所稱通知有關機關
主旨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三條所稱通知有關機關
法規內容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三條所稱通知有關機關,該機關為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囑託該機關將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該金融機構接管人及接管小組召集人;接管人及接管小組召集人解任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囑託該機關為註銷登記。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副 本:中央銀行、經濟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