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申請為本會指定之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乙案
要旨
關於申請為本會指定之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乙案
主旨
關於申請為本會指定之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乙案
法規內容
主 旨:關於申請為本會指定之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乙案,核准所請,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之規定與貴院 95 年 6 月 13 日(95)金測字第 339 號函及 95年 6 月 27 日(95)金測字第 378 號函辦理。
二、貴院辦理測驗之有效期限,為自 95 年 7 月 17 日起迄 99 年 12月 31 日止。
三、所報 95 年度預定辦理測驗之工作計畫,非經本會核准不得任意變更,並請確實依前開審核原則辦理相關測驗事宜。
正 本: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