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止本會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金管銀(二)字第○九五二○○○五八七○號令
要旨
廢止本會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金管銀(二)字第○九五二○○○五八七○號令
主旨
廢止本會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金管銀(二)字第○九五二○○○五八七○號令
法規內容
廢止本會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金管銀(二)字第○九五二○○○五八七○號令。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交通部、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金融研訓院、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本會人事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8.28 金管銀(二)字第 09520005870 號令不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