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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資料經由網際網路申報之規定如說明

會議日期 94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訂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資料經由網際網路申報之規定如說明

主旨

訂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資料經由網際網路申報之規定如說明

法規內容

主 旨:訂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資料經由網際網路申報之規定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查照辦理。

說 明:一、為應金融監理之需,財政部前於 92 年 11 月 28 日台財融 (三) 字第 0923000949 號函及 91 年 7 月 25 日台財融 (三) 字第0913000549 號函,請各金融機構申報經由資產管理公司處分不良債權情形在案。

二、自 94 年 2 月 1 日起,請各金融機構改由本會銀行局金融機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網址為:https//:ebank.boma.gov.tw,以下簡稱本系統) 申報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之資料,原書面申報方式停止適用。

三、該項資料應於買賣合約簽訂後五日內完成相關資料之登錄,並於 94年 2 月底完成前已函報資料之網路登載 (程式代號:WB017W) ,前揭申報資料操作維護請參考該系統首頁「最新消息」範例及相關規定說明,並參閱該系統左下方登載之「金融機構網際網路線上申報作業說明」,依相關金融機構類型—「維護時點、程序及聯絡窗口」、相關金融機構類型—「操作手冊」規定辦理維護作業。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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