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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邇來有金融機構遭搶事件,為維護金融治安,強化金融機構安全維護,請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邇來有金融機構遭搶事件,為維護金融治安,強化金融機構安全維護,請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主旨

邇來有金融機構遭搶事件,為維護金融治安,強化金融機構安全維護,請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請各金融機構應確實依據「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辦理;另金融機構如遇有重大偶發事件,請依本會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金管銀(三)字第 0943000243 號函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補救措施,並同時由該銀行業負責人儘速以電話及書面傳真向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除票券金融公司外)及本會銀行局報告,並於一週內函報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本會銀行局重大偶發通報電話:02-89691294 ,傳真:02-89691397 。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3.22 金管銀合字第 10630000673 號函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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