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不得以提供贈品方式招攬新客戶開立存款帳戶
要旨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不得以提供贈品方式招攬新客戶開立存款帳戶
主旨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不得以提供贈品方式招攬新客戶開立存款帳戶
法規內容
主 旨: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不得以提供贈品方式招攬新客戶開立存款帳戶,以免違反銀行法第 34 條之規定,至其餘贈品活動仍須遵守貴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各會員銀行。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