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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構應自 95 年 10 月 1 日起,將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登錄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會議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要旨

金融機構應自 95 年 10 月 1 日起,將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登錄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主旨

金融機構應自 95 年 10 月 1 日起,將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登錄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法規內容

依 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三條規定,金融機構應自 95 年 10 月 1 日起,將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確實登錄於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卡公司)、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一至六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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