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構應自 95 年 10 月 1 日起,將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登錄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要旨
金融機構應自 95 年 10 月 1 日起,將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登錄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主旨
金融機構應自 95 年 10 月 1 日起,將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登錄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法規內容
依 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三條規定,金融機構應自 95 年 10 月 1 日起,將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確實登錄於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卡公司)、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一至六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