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利金融市場穩定並兼顧股東權益,各金融機構之董事於未經董事會授權前,不得與他人洽談有關公司整併計畫
要旨
為利金融市場穩定並兼顧股東權益,各金融機構之董事於未經董事會授權前,不得與他人洽談有關公司整併計畫
主旨
為利金融市場穩定並兼顧股東權益,各金融機構之董事於未經董事會授權前,不得與他人洽談有關公司整併計畫
法規內容
主 旨:為利金融市場穩定並兼顧股東權益,各金融機構之董事於未經董事會授權前,不得與他人洽談有關公司整併計畫,整併訊息應俟參與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可對外公開揭露。外界報導之整併訊息如有不實,各金融機構除依證券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將相關訊息提董事會報告,並予以澄清。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金融機構 (請查照)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