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
要旨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
主旨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
法規內容
主 旨: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淨值已呈負數,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權益,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自 96 年 1 月 5 日下午 3 時 30分起接管該行。該行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接管期間停止該行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依 據:依據銀行法第 62 條及第 62 條之 2 規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6 項規定暨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一、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權益,爰依銀行法第 62 條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自 96 年 1 月5 日下午 3 時 30 分起接管該行。
二、接管期間停止該行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三、該行存款債務及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施行(94年 6 月 24 日)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依法仍受全額保障。
四、該行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五、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接管人將依法處理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資產負債移轉事宜;未來該行股票無法轉換為承受機構股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經濟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