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金融機構應落實執行自動櫃員機及週遭監視之錄影帶暫行保存至少六個月之原則
要旨
重申金融機構應落實執行自動櫃員機及週遭監視之錄影帶暫行保存至少六個月之原則
主旨
重申金融機構應落實執行自動櫃員機及週遭監視之錄影帶暫行保存至少六個月之原則
法規內容
主 旨:重申金融機構應落實執行自動櫃員機及週遭監視之錄影帶暫行保存至少六個月之原則,另請加強查驗開戶所需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有效杜絕人頭帳戶,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檢警單位向本局反映,因偵查所需向金融機構調閱自動櫃員機錄影帶輔助辦案,常有金融機構事隔多日而未保存,致影響辦案進度,爰重申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及週遭監視錄影帶之保存期限,應切實依財政部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台財融 (二) 字第○九二二○○一四○一號函辦理。
二、邇來迭有金融機構發現不法集團利用偽造之戶口名簿及身分證件,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臨櫃替未成年子女四處開立帳戶,並同時申領晶片金融卡,疑似為預謀金融詐欺或犯罪,爰請提高警覺,並加強查驗開戶所需之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金融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