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自 94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單日限額調降為新台幣三萬元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要旨
關於自 94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單日限額調降為新台幣三萬元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旨
關於自 94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單日限額調降為新台幣三萬元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關於自 94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單日限額調降為新台幣三萬元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 94 年 4 月 14 日指示,民眾提領現金及公用事業費用(水、電、瓦斯) 及國公營事業機構費用 (稅款、交通事業費用) 不受非約定帳戶三萬元轉帳限制。
二、為擴大便民,由事業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項之費用,諸如學費、電信費用、信用卡費用、保險費、證券款項及網路購物等,比照適用約定帳戶轉帳規定。
三、為利民眾清楚得知能否依帳列金額轉帳繳付,而不受三萬元限制,請依下列宣導措施配合辦理:
(一) 金融機構應對納入約定帳戶之事業機構發送通知,並請該事業機構對寄交客戶之帳單列載該帳款不計入三萬元限額之字樣。
(二) 金融機構應建置事業機構查詢清單,並有專人專線負責客戶查詢。
(三) 金融機構網站首頁應超連結「繳費查詢網」(http://www.fisc.com.tw/atmtransfer)、顯示客服專線及 ATM 轉帳調降限額之相關政策宣導,以及提供「約定帳戶」申請表格下載。
(四) 應於自動櫃員機及營業廳張貼公告轉帳調降限額之相關政策宣導,及各金融機構客服專線一覽表。
四、檢送本局彙整之各金融機構客服專線一覽表及宣傳問答篇各乙份。
正 本: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中央信託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高雄銀行、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華僑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建華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華商業銀行、寶華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第七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高新商業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台北縣淡水信用合作社、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桃園市信用合作社、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彰化縣彰化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彰化縣彰化市第十信用合作社、彰化縣鹿港鎮信用合作社、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花蓮縣花蓮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宜蘭縣宜蘭市信用合作社、彰化縣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彰化縣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嘉義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金門縣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荷商荷蘭銀行、香港上海豐銀行、英商渣打銀行、美國運通銀行、菲律賓首都銀行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請轉知所轄信用合作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