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申請使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應檢附之申請書件修正
要旨
銀行申請使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應檢附之申請書件修正
主旨
銀行申請使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應檢附之申請書件修正
法規內容
主 旨:修正銀行申請使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應檢附之申請書件,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銀行經本會核准,得使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計提信用風險最低適足資本。
二、銀行向本會申請適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應檢附申請書、董事會通過採行之決議會議紀錄、實施計畫表、評等系統之說明、自評檢查表、聲明書、試算結果及其他相關文件一式 4 份之書面資料。
三、檢附申請書、實施計畫表、評等系統之說明(範例)、自評檢查表及聲明書各乙份。
四、本會 95 年 4 月 4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1320 號函有關銀行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之申請書件及自評檢查表停止適用。
正 本: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4 月 4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1320 號函,有關銀行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之申請書件及自評檢查表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1 月 25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3027016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