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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相關疑義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相關疑義

主旨

有關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相關疑義

法規內容

一、有關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以下簡 稱「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相關疑義,釋明如下: (一)銀行經自行檢視認定符合「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並依公司法 提法定盈餘公積者,其現金盈餘分配即可不受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一 項規定之限制。 (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第二點第三款所稱「全體本國銀行平均 數」,係指銀行召開董事會時,可取得之最近一期主管機關公告之 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 (三)「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第二點第四款所稱「董事會通過盈餘分 配案前一年內」係指董事會通過盈餘分配案之日往前推算一年。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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