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構合併後,消滅機構原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之業務,得由存續機構接續辦理
要旨
金融機構合併後,消滅機構原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之業務,得由存續機構接續辦理
主旨
金融機構合併後,消滅機構原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之業務,得由存續機構接續辦理
法規內容
為利政府機關政策性任務得以延續,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消 滅機構原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之業務,得依據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規 定,由存續機構接續辦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構合併後,消滅機構原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之業務,得由存續機構接續辦理
金融機構合併後,消滅機構原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之業務,得由存續機構接續辦理
為利政府機關政策性任務得以延續,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消 滅機構原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之業務,得依據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規 定,由存續機構接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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