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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釋「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所稱廣告媒介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會議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函釋「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所稱廣告媒介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主旨

函釋「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所稱廣告媒介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法規內容

主 旨:「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 計算方式標準」(以下稱年百分率計算標準)所稱廣告媒介包括簡訊,請 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辦理,請 查照。說 明: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有關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其中使用之傳播媒介包括簡訊在內,並不拘其形式及名稱。如其傳播具交 易宣傳內容且發送對象為既有之客戶或卡友等不特定多數人,應依年百分 率計算標準進行總費用年百分率(循環利率)揭露。另本會 94 年 11 月 30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40030381 號函有關簽單對獎及紅利贈獎或折 扣等內容,為免誘導效果,仍應於廣告時揭露信用卡循環利率之函示,並 請所屬會員切實注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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