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部來函請本會洽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依立法院第 7 屆第 4會期第 17 次會議紀錄新增決議(二)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有關 貴部來函請本會洽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依立法院第 7 屆第 4會期第 17 次會議紀錄新增決議(二)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有關 貴部來函請本會洽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依立法院第 7 屆第 4會期第 17 次會議紀錄新增決議(二)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 貴部 99 年 3 月 29 日法律字第 0999012857 號函。
二、有關於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資訊公司)建置之「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中,將查詢資料擴及金融機構之分行及存款餘額乙案,本會業於 99 年 3 月 10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09800614070號函向貴部說明案關法律及實務上無法執行之緣由。茲再予補充說明如下: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信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另行政執行法第 3 條揭示,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並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故行政執行機關於執行過程中,針對立於第三人地位而協助行政機關實現、滿足公法上債權之銀行及金融週邊單位,宜考量其業務執行上之合理性及其他民眾之隱私權,以符合比例原則及必要性,以侵害最小原則之方式為之,始得符合前揭法意之本旨。
(二)基於存款人於銀行分行開戶資料及存款餘額,係屬當事人與銀行間之交易往來資料,非屬財金資訊公司所負責跨行業務帳務清算之範疇,亦無法律授權該公司得蒐集相關資料,爰該公司尚無法律依據建置案關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