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財政部台財融(六)字第 092600030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 點;並自發布日起三個月生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財政部台財融(六)字第 0936000140號令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財政部台財融(六)字第 0936000140號令修正發布第 1 點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 09585008760 號令發布自即日起廢止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 0958500876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點;並自九十五年第一季起適用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 0971000386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8003694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點條文之格式五之一;並自即日起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210002551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銀行應按季公布下列重要財務業務資訊:
(一)資產負債資訊
1.資產負債表(格式一~一)
2.活期性存款、定期性存款及外匯存款之餘額及占存款總餘額之比率。(格式一~二)
3.中小企業放款及消費者貸款之餘額及占放款總餘額之比率。(格式一~三)
(二)損益表(格式二)
(三)資本適足性(格式三)(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1.自有資本。
2.加權風險性資產額。
3.資本適足率。
4.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5.第二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6.第三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7.普通股股本占總資產比率。
(四)資產品質(格式四)
1.逾期放款金額。
2.放款總額。
3.逾放比率。
4.備抵呆帳金額。
5.備抵呆帳覆蓋率。
(五)管理資訊
1.授信風險集中情形。(格式五~一)
2.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格式五~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3.金融商品交易資訊。(格式五~三)
4.放款、催放款及投資損失準備提列政策。
5.帳列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之金額。(格式五~四)
6.特殊記載事項。(格式五~五)
(六)獲利能力(格式六~一)
1.資產報酬率。
2.淨值報酬率。
3.純益率。
4.孳息資產與付息負債之平均值及當期平均利率(市場風險)。(格式六~二)
(七)流動性:資產負債之到期分析。(格式七)
(八)市場風險敏感性(格式八~一)
1.利率敏感性資產與負債比率。
2.利率敏感性缺口與淨值比率。
3.主要外幣淨部位(市場風險)(格式八~二)
(九)銀行年報全部內容(於股東會同意通過後上網揭露)
(十)其他
1.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2.董事、監察人酬金(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3.持有銀行股份依股數排序前十名股東之姓名,如屬法人股東代表者,並應載明該法人股東名稱;持有股數;持有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比例;股權設質情形(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4.重大資產買賣處分情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5.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請填寫「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格式九)(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6.新推出金融商品相關資訊。
二、銀行已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且其財務報告與本規定內容重複者,應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其公司網站上公布,得免依本規定辦理。若本規定應揭露事項未包括於財務報告內容者,銀行應補充揭露之。
三、銀行應將前開重要財務業務資訊或財務報告自行於其網站上公布,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布各該資訊或財務報告。網站上公布之前開資訊或財務報告應至少保留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