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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0990037674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定辦理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以下簡稱本測驗機構),並確保測驗之品質,特訂定本審核原則。

二、經本會核准設立財務、業務健全之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且最近三年內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會處糾正以上處分尚未改善或未經本會廢止認定辦理本測驗機構者,得於本會規定之期間內檢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向本會提出申請。

三、前點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有無受委託辦理全國性試務工作,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二)說明是否建立試務管理、題庫管理、試題審議制度、內部查核、服務中心等整體試務標準作業流程,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說明是否建立充足之題庫,並已聘僱適足之專職試務人員,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說明是否設有獨立之試務處理空間,成績判讀、試題管理等重要作業區是否建置門禁及監控管理設備,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五)說明是否設有電腦應試試場,電腦應試試場場地及其相關設備是否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規定,是否取得准予使用一年以上之使用權證明,如有向外租借場地時,該場地是否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規定,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六)設立登記證影本乙份。

(七)最近一年機構之結算申報書影本乙份。

四、經本會認定之本測驗機構,如亦經本會認定為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稽核人員與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訓練機構,應由專責部門辦理測驗相關事宜,並確保測驗及訓練資料之獨立性。

五、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職前測驗內容,應比照本會認定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研習與考試內容。

六、申請為本測驗機構,其命題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內部稽核相關科目一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擔任內部稽核主管職並具相關職務三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國際內部稽核師證書者。

(三)於國內外研習證券、銀行、保險、財務、會計、法律、資訊等相關科系獲有學士以上學位及具相關工作、教學或研究經驗一年以上者。

(四)於金融主管機關擔任主管或具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五)具會計師或律師考試及格證書者。

七、經本會認定之本測驗機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次年度測驗日期、期數、合格標準、收費標準與命題人員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陳報本會。如陳報之次年度舉辦測驗內容與命題人員個人學經歷不符合本審核原則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者,本會得廢止其做為本測驗機構之認定。

八、經本會認定之本測驗機構,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檢附前一年度實際辦理之測驗日期、期數、報名人數、到考人數、合格人數、試題內容、收費標準與命題人員個人學經歷等資料陳報本會。如陳報之前一年度舉辦測驗內容與命題人員個人學經歷不符合本審核原則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者,本會得廢止其做為本測驗機構之認定。

九、經本會認定之本測驗機構,於認定之有效期間發生重大缺失或舞弊者,本會得隨時廢止其做為本測驗機構之認定。

十、經本會認定之本測驗機構應妥善保存各期測驗紀錄,包括測驗日期、期數、測驗合格人員名冊(格式如附表二)等書面或電子文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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