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令釋適用「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方式之規定
要旨
令釋適用「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方式之規定
主旨
令釋適用「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方式之規定
法規內容
銀行投資之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資產池中,具有銀行( 含銀行本身)、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所 發行之合格資本工具,於「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 格」規定之適用方式如下: 一、銀行投資該類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者,視為銀行直接投資銀行、 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合格 資本工具,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投資合格 資本工具之約當帳列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銀行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帳面金額,扣除「投資合格資本 工具之約當帳列金額」後之餘額,應依照資產證券化交易計算所需資 本。 三、投資合格資本工具之約當帳列金額=(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投資 帳列金額)×(資產池中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 其他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合格資本工具帳面金額合計數)÷(該資 產池全部資產帳面金額合計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