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9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會針對本會 96 年 3 月 6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685001530 號令發布之「銀行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規範之建議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貴會針對本會 96 年 3 月 6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685001530 號令發布之「銀行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規範之建議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貴會針對本會 96 年 3 月 6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685001530 號令發布之「銀行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規範之建議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會 99 年 9 月 21 日全核字第 0991001087A 號函。

二、本會旨揭規範四(三)所稱一週內函報係指七個營業日,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切實遵照辦理。

三、貴會就旨揭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所提相關建議,基於下列理由,仍將維持原規範:

(一)規範二(二)「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貴會建議該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以損失一定金額或某一標準比例為判斷標準一節,因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除可能與金額損失有關外,亦可能影響營運或信譽,宜保有彈性空間,爰維持原規範。

(二)規範二(三)「安全維護方面(如:搶奪強盜、重大竊盜、行舍或設備遭破壞或遭恐嚇等)」,貴會建議宜明訂以蓄意破壞為主。考量非蓄意破壞亦可能導致行舍重大毀損或須暫時停止營業等情形發生,爰貴會建議未予參採。

四、另貴會建請主管機關能設置重大偶發事件諮詢窗口一節,因重大偶發事件涉及日常監理事項之控管,銀行業者如有判斷之疑義,除目前已設置之重大偶發通報專線(02-89691294) 可諮詢外,亦可洽本會銀行局各業務組監理窗口溝通諮詢確認,以維執行之順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3.22 金管銀合字第 10630000673 號函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貴會針對本會 96 年 3 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