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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適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說明對照表一份,請 查照辦理。

會議日期 100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檢送「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適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說明對照表一份,請 查照辦理。

主旨

檢送「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適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說明對照表一份,請 查照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5條辦理。

二、本會 94 年 11 月 10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4500078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慧)、美商美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寰)、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錢○維)、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仁)、美商富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林○翔)、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黃○貞)、加拿大商豐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朱○光)、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蔣○禹)、斐商標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許○豪)、法國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西)、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田○禮)、荷商安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崗)、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龐)、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李○成)、瑞士商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偉)、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江○熙)、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潘○成)、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蔡○超)、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丞)、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高橋○也)、新加坡大華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黃○山)、新加坡商新加坡華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明)、日商瑞穗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末○明)、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岩名○○夫)、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陸○豪)、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胡○新)、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經○瑞)、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溫○菡)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銀行局(均含附件)(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11.10 金管銀(五)字第 094500078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6.07 金管銀外字第 1015000176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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