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相關附表、「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相關附表暨「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相關附表,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1620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要旨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相關附表、「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相關附表暨「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相關附表,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1620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主旨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相關附表、「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相關附表暨「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相關附表,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1620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應依旨揭修正後準則編製 99 年度年報,如有於旨揭令發布前已完成刊印,仍應依上開規定另以增補方式刊印,俾符資訊揭露之完整性。
(註:條文及附件表格略,請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http://www.fsc.gov.tw/ 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