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二五號令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第二部分證券化、第四部分市場風險及第五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要旨
修正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二五號令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第二部分證券化、第四部分市場風險及第五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
修正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二五號令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第二部分證券化、第四部分市場風險及第五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修正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二五號令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第二部分證券化、第四部分市場風險及第五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二部分、第四部分及第五部分修正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