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時間
要旨
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時間
主旨
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時間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每年三月底前,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三、上述公司之中華民國一百年度財務報告,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底前公告申報者,得延長至同年四月底前公告申報。
四、本令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21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002100381 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