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經濟部移送企業債權債務協商案件自律規範」、「銀行業配合政府經濟景氣因應方案處理股票質借暫行補充原則」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非自願性失業勞工之自用住宅購屋貸款本金緩繳及展延還款期限作業要點」等 3 項金融協助措施自律規範乙案,洽悉,請轉知會員金融機構,並依說明辦理相關事項,請 查照。
要旨
所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經濟部移送企業債權債務協商案件自律規範」、「銀行業配合政府經濟景氣因應方案處理股票質借暫行補充原則」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非自願性失業勞工之自用住宅購屋貸款本金緩繳及展延還款期限作業要點」等 3 項金融協助措施自律規範乙案,洽悉,請轉知會員金融機構,並依說明辦理相關事項,請 查照。
主旨
所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經濟部移送企業債權債務協商案件自律規範」、「銀行業配合政府經濟景氣因應方案處理股票質借暫行補充原則」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非自願性失業勞工之自用住宅購屋貸款本金緩繳及展延還款期限作業要點」等 3 項金融協助措施自律規範乙案,洽悉,請轉知會員金融機構,並依說明辦理相關事項,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會 100 年 12 月 12 日全授字第 1000002474A 號函、同日全授字第 1000002474C 號函及同日全授消字第1001001170A 號函。
二、本案請貴會轉知會員金融機構下列事項:
(一)企業如符合「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之適用對象,各金融機構請主動告知企業得依據該要點提出債權債務協商申請,並積極協助企業辦理相關申辦事宜。
(二)如金融機構有未依本案金融協助措拖辦理情事,本會將函請金融機構說明原因。
(三)有關金融機構人員因辦理本案各項金融協助措施所涉及民事與行政責任,同意貴會建議,依本會 98 年 11 月 3 日金管銀國字第 09800380450 號函請轉知會員金融機構之貴會 98 年 8 月 10 日全授字第 0980001867A 號所函報「查核金融機構負責人或職員辦理授信紓困有無違失之參考意見」辦理。
二、請貴會及各金融機構建立單一諮詢及申訴協調窗口,於 100 年 12月 31 日前對外公布(包含網站及各金融機構營業場所),並請貴會彙整上開單一諮詢及申訴協調窗口資料,以電子郵件提供本會銀行局。
三、請貴會按月(每月底)統計分析各金融機構之執行情形,並於次月 10 日前以電子郵件提供本會銀行局,俾了解各項金融協助措拖之執行成效。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副 本:
中央銀行、經濟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綜合規劃處、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