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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機構如擬於非共同營業時間對外營業,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貴機構如擬於非共同營業時間對外營業,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貴機構如擬於非共同營業時間對外營業,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銀行法第 51 條及第 139 條規定辦理。

二、貴機構如擬於非共同營業時間對外營業,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請依本會 100 年 6 月 9 日金管銀國字第 10020003380 號函,於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登錄完成後,始得於所登錄之非共同營業時間對外營業,無須函報本會備查。惟對外營業前,請確定相關帳務處理準則、內部控制機制、資訊設備之設施及安全維護均已完備,並事先公告周知相關事項,如:共同營業時間外接受申辦之營業項目、交易日之確定及帳務處理等,以確保客戶權益。

(二)請自行於貴機構網站揭露各營業單位對外營業時間。

三、財政部 87 年 11 月 30 日台財融字第 87759444 號函及 89 年 3月 14 日台財融字第 89726511 號函有關金融機構如擬於非共同營業時間對外營業應報備查之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

中○○○入銀行(代表人施○)、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蓮)、臺灣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興)、花○(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管○霖)、臺灣中○○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羅○成)、匯○(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柯○民)、高○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宗)、合○○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城)、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年)、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成)、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舟)、兆○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才)、上○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慶)、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章)、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盧○昕)、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烈)、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中○○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辜○松)、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章)、遠○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英)、日○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平)、台北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忠)、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齊○邁)、陽○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郎)、板○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輝)、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義)、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蕭○肇)、國○○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汪○華)、中○○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在)、臺○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明)、臺灣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昌)、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雄)、渣○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璇)、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豐)、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志)、星○(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源)、大○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美)、美商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慧)、美商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寰)、美商摩○○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錢○維)、美商美國紐約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仁)、美商○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林○翔)、美商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黃○貞)、加拿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朱○光)、英商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蔣○禹)、斐商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許○豪)、法商法國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西)、法商東○○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田○禮)、荷商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崗)、德商德○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龐)、瑞士商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李○成)、瑞士商瑞○○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偉)、香港商香港上○○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林○廷)、泰國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潘○成)、菲商菲律賓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蔡○超)、新加坡商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凌○蔥)、日商三○○○○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村○○保)、新加坡大○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何○崑)、新加坡商新加坡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明)、日商瑞○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末○明)、日商三○○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中○○進)、英商巴○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陸○豪)、西班牙商西班牙對○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李○明)、法商法國巴○銀行(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胡○新)、澳商澳○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經○瑞)、香港商東○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溫○菡)、台北市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陳○忠)、台北市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周○燦)、基隆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黃○青)、基隆市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謝○平)、淡水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麥○剛)、淡○信用合作社(代表人呂○昌)、桃○信用合作社(代表人蔡○雄)、新竹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郭○雄)、新竹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林○昆)、臺中市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王○明)、彰化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黃○仁)、彰化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洪○雄)、高雄市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林○丹)、花蓮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吳○明)、花蓮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鄭○儀)、宜○信用合作社(代表人許○源)、彰化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林○回)、彰化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鍾○左)、嘉義市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黃○龍)、嘉義市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陳○憲)、臺南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鄭○玉)、澎湖縣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藍○昇)、澎湖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莊○緯)、金○縣信用合作社(代表人陳○泉)、彰化縣鹿○信用合作社(代表人施○雄)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原財政部 87.11.30 台財融字第 87759444 號函有關金融機構如擬於非共同營業時間對外營業應報備查之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原財政部 89.03.14 台財融字第 89726511 號函有關金融機構如擬於非共同營業時間對外營業應報備查之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9.06 金管銀國字第 10620004072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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