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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適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說明對照表一份,請查照辦理。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檢送「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適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說明對照表一份,請查照辦理。

主旨

檢送「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適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說明對照表一份,請查照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5條規定辦理。

二、本會 100 年 6 月 3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00007833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

美商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慧)、美商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寰)、美商摩○○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錢○維)、美商美國紐○○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仁)、美商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林○翔)、美商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黃○貞)、加拿大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朱○光)、英商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蔣○禹)、斐商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許○豪)、法商法○○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西)、法商東○○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田○禮)、荷商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崗)、德商德○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龐)、瑞士商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李○成)、瑞士商瑞○○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偉)、香港商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林○廷)、泰國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潘○成)、菲商菲○○○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蔡○超)、新加坡商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凌○蔥)、日商三○○○○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村○○保)、新加坡大○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何○崑)、新加坡商新○○○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明)、日商瑞○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馬○○一)、日商三○○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中○○進)、英商巴○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陸○豪)、西班牙商西○○○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李○明)、法商法○○黎銀行(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胡○新)、澳商澳○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經○瑞)、香港商東○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溫○菡)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銀行局(均含附件)(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6.03 金管銀外字第 1000007833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8.17 金管銀外字第 1045000240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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