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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轉知會員銀行,於辦理各營業單位防搶演練時,應注意維護客戶權益,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請轉知會員銀行,於辦理各營業單位防搶演練時,應注意維護客戶權益,請 查照。

主旨

請轉知會員銀行,於辦理各營業單位防搶演練時,應注意維護客戶權益,請 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請轉知會員銀行,於辦理各營業單位防搶演練時,應注意維護客戶權益,請 查照。

說 明:一、邇來有銀行營業單位於執行防搶演練時,因未及時通知現場客戶,致客戶遭受驚嚇,而衍生相關爭端。

二、各銀行依本會所頒「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訂定營業單位執行防搶演練之標準作業流程時,應兼顧演練之有效性與維護客戶權益,在執行方法上考量降低對客戶精神、身體之干擾,並確切落實安全管理。各銀行稽核單位並應就該項作業流程,是否符合上揭要求,列為查核項目。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者文教基金會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民國 111 年 1 月 24 日銀局(控)字第 111027000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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