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票券商、信託業等已公開發行之銀行業之董事會能掌握年度稽核計畫內容,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於擬定年度稽核計畫時,應依說明辦理。
要旨
為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票券商、信託業等已公開發行之銀行業之董事會能掌握年度稽核計畫內容,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於擬定年度稽核計畫時,應依說明辦理。
主旨
為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票券商、信託業等已公開發行之銀行業之董事會能掌握年度稽核計畫內容,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於擬定年度稽核計畫時,應依說明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票券商、信託業等已公開發行之銀行業於擬定年度稽核計畫時,除需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辦理外,亦需將年度稽核計畫送交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二、又本辦法第 22 條第 3 項雖已明定內部稽核計畫內容應包括計畫編列說明、年度稽核重點項目、受檢單位等事項,惟將年度稽核計畫內容送董事會討論時,應注意稽核計畫保密。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請轉知各金融控股公司及所屬會員銀行)、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榮,請轉知所屬會員)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