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公開發行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應參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9 條之 1 規定,按季於網站公布財務業務資訊。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免公布其中之資本適足性(格式 J)、轉投資事業(格式 M)及持股前十名股東資訊。
要旨
非公開發行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應參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9 條之 1 規定,按季於網站公布財務業務資訊。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免公布其中之資本適足性(格式 J)、轉投資事業(格式 M)及持股前十名股東資訊。
主旨
非公開發行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應參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9 條之 1 規定,按季於網站公布財務業務資訊。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免公布其中之資本適足性(格式 J)、轉投資事業(格式 M)及持股前十名股東資訊。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請轉知中國輸出入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