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銀行為遵循資本適足性監理審查原則應申報資料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銀行為遵循資本適足性監理審查原則應申報資料

主旨

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銀行為遵循資本適足性監理審查原則應申報資料

法規內容

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銀行為遵循資本適足性監理審查原則應申報資料如下:

一、本國銀行於依第二點申報「本國銀行遵循監理審查原則應申報資料」前,應依據本身規模及業務複雜度,申報「監理審查原則實施計畫」,經本會核准後實施。實施計畫之內容如下:

(一)銀行建立風險管理制度應達成之目標(可依不同時程訂定短中長期目標)。

(二)銀行風險管理現況與前述目標進行差異分析與評估,並列出改善重點。

(三)為達成風險管理目標,所設計之組織配置與人力資源,以及各項工作之分工情形。

(四)評估資本適足性擬採行之方法或原則。

(五)完成各類風險指標自評之預定時程(銀行可視本身狀況採分階段實施,對於尚無法達成項目,可說明其影響或預定改善計畫)。

二、各銀行應依本會核准後之實施計畫,依「本國銀行遵循監理審查原則應申報資料」規定(詳附件),向本會申報下列資料:

(一)營運計畫。

(二)資本適足性評估結果。

(三)各類風險指標之自評說明(該附件所列風險管理指標係建議格式,各銀行得依個別狀況,在符合原定評量指標之原則下酌予調整,惟需經本會核准,各銀行擬調整項目,應於「監理審查原則實施計畫」中提出)。

(四)前揭應申報資料內容,均應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其中「各類風險指標之自評說明」並應經稽核部門覆核確認其內容之正確性及妥適性。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