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華商業銀行自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並自同一時點起勒令停業清理。
要旨
中華商業銀行自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並自同一時點起勒令停業清理。
主旨
中華商業銀行自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並自同一時點起勒令停業清理。
法規內容
依 據:一、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與第六十二條之五。 二、存款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 三、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十四條。公告事項:一、中華商業銀行前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後,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已概 括讓與豐(台灣)商業銀行,目前除少數未結事項外,幾已無銀行 業務或保留資產、負債等事務待處理,接管之目的業已完成,爰依金 融機構接管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核准中央存款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所報終止接管計畫,終止接管該經營不善金融機構。 二、鑑於中華商業銀行係因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並有 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由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且經處理結果淨值均為 負數,故於終止接管後,為了結權利義務關係,爰依銀行法第六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自終止接管之同一時點起,勒令該經營不善金融機構 停業清理,並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存款保險條例第四十 一條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理人,依法辦理後續 清理事宜。 三、清理程序進行期間,中華商業銀行股東會、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之 職權當然停止,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由清理人行使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