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未經核准在臺設立據點之金融機構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外國與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應切實遵守相關規定,不得辦理或協助辦理未經核准之業務。

會議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重申未經核准在臺設立據點之金融機構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外國與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應切實遵守相關規定,不得辦理或協助辦理未經核准之業務。

主旨

重申未經核准在臺設立據點之金融機構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外國與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應切實遵守相關規定,不得辦理或協助辦理未經核准之業務。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本會 99 年 10 月 13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10005820 號函,本國銀行倘有協助未於我國設有據點之外國金融機構介紹我國境內客戶未出境即完成海外帳戶之開設及相關金融服務者,將有涉及違反銀行法第 29 條之虞;另依本會 99 年 8 月 24 日金管銀外字 09950002320 號令,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或子銀行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於我國境內招攬我國客戶於其海外總(母)行、聯行或其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國機構開立海外帳戶或吸收資金。

二、為避免銀行之營業單位或人員涉及違法情事,請各銀行應恪遵法令並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不得辦理或協助辦理未經核准之業務。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重申未經核准在臺設立據點之金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