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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第2項有關信用合作社總社法令遵循主管排除適用兼任限制規定

會議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第2項有關信用合作社總社法令遵循主管排除適用兼任限制規定

主旨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第2項有關信用合作社總社法令遵循主管排除適用兼任限制規定

法規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 項但書所稱另有規定者,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未達新臺幣三十億 元或放款總餘額未達新臺幣三百億元之信用合作社,其總社法令遵循主管 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或非業務類之管理單位主管,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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