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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

會議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釋示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

主旨

釋示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

法規內容

一、本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有關信用風險標準法下所認定之合格擔保品,其中認可之交易所包括香港交易所,主要市場指數包括香港恆生指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金管銀法字第○九八○○二二二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7.13 金管銀法字第 098002221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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