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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電子支付機構及經核准機構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銀行向主管機關報送專用存款帳戶相關資料暨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經核准機構向專用存款帳戶管理銀行報送專用存款帳戶相關資料之報表格式,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檢送電子支付機構及經核准機構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銀行向主管機關報送專用存款帳戶相關資料暨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經核准機構向專用存款帳戶管理銀行報送專用存款帳戶相關資料之報表格式,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主旨

檢送電子支付機構及經核准機構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銀行向主管機關報送專用存款帳戶相關資料暨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經核准機構向專用存款帳戶管理銀行報送專用存款帳戶相關資料之報表格式,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31 條第 2 項、「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款、第 27 條第 3 項、第 29 條第 1 項第 7 款,暨「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準用「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報送專用存款帳戶相關資料之機構、報送時點及相關報表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及經核准機構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銀行,應每季彙總及核對全部專用存款帳戶餘額及相關資料,於每季終了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報送下列報表(如附件附表 1~4):

1.「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季申報表」

2.「電子支付帳戶支付工具資料彙總季申報表」

3.「經核准機構跨境代理收付款項專用存款帳戶季申報表」

4.「經核准機構跨境代理收付款項支付工具資料彙總季申報表」。

(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經核准之資料處理服務業者,應每月彙總各專用存款帳戶餘額,於次月起 5 個銀行營業日內向管理銀行報送下列報表(如附件附表 5~6)

1.「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申報月報表」。

2.「經核准機構跨境代理收付款項專用存款帳戶申報月報表」。

三、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並於貴會網站公告旨揭報表格式,以供相關機構下載依規定報送相關資料。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君)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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