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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申請設立純網路銀行問答集。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公告申請設立純網路銀行問答集。

主旨

公告申請設立純網路銀行問答集。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申請設立純網路銀行問答集。

公告事項:一、個人或法人,可否擔任一家以上新設純網路銀行之發起人?

答:個人或法人已充任一家新設純網路銀行之發起人者,不得充任其他新設純網路銀行之發起人。

二、有關純網路銀行發起人中應至少有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所認股份超過 25% 。惟如純網路銀行日後增資,是否須由原持股超過 25% 之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維持該最低持股比率?

答:(一)依「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18 條之 1 第 2 項第 3款規定,純網路銀行之發起人及股東應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專業發起人及股東,其所認股份,合計應達實收資本額之 40% 以上,且其中應有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所認股份超過實收資本額之 25% 。純網路銀行發起時所認股份超過 25% 之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與純網路銀行設立後持股超過 25% 之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股東,兩者是否須為同一家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未特別限制。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所認股份超過 25% 者,須提供純網路銀行必要財務支援之承諾書。其中單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所認股份超過 25% 者,應承諾除有其他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股東願意承接股份並持股超過 25% 以外,將繼續維持超過 25% 之持股比率。

三、新設純網路銀行申請設立許可時,是否需檢附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以外其他經理人之資料?新設純網路銀行經理人之人數有無最少之限制?

答:新設純網路銀行之經理人人數並無限制。惟申請設立許可時,如已有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以外其他經理人之預定人選者,請一併檢附名單及「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所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無銀行專業背景之科技專業人員是否可擔任純網路銀行經理人?

答:預定經理人人選如無銀行專業背景,惟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銀行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銀行業務者,仍得依「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於申請設立許可時,批次檢具有關文件報送本會審查。許可設立後,亦得個案報送本會審查。

五、新設純網路銀行申請書中應記載總行及客戶服務中心所在地,是否須明確記載所在之地址或僅記載設於某縣市即可?地點有無限制?

答:新設純網路銀行設立許可申請書中總行及客戶服務中心所在地應至少記載至縣(市),如已選定詳細地址者,請詳載其地址並檢附該房屋之租賃契約或擬購置或承租之約定書等證明文件。至於設置地點並無限制。

六、純網路銀行設置客戶服務中心之定位與功能?

答:純網路銀行之客戶服務中心性質屬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符合「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之要件,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且不得有受理客戶面對面申辦或洽談業務、提供收付款項服務、使客戶誤認是銀行之營業據點等情事。

七、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持有純網路銀行股份超過 25% ,該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與純網路銀行是否需編製合併財務報表?

答:(一)金融控股公司因持有純網路銀行股份超過 25% ,致純網路銀行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 條第 4 款之子公司者,倘經洽會計師提出專業意見證明無實質控制力,免編入合併財務報告,惟應附註揭露此一事實。

(二)銀行持有純網路銀行股份超過 25% ,是否需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依會計原則辦理。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6 日金管銀票字第 1110272598 號函,「申請設立純網路銀行問答集」配合修正並更名為「純網路銀行申請設立及業務相關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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