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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國發行人、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時,提出之書件及其附件得以中文或英文編製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本國發行人、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時,提出之書件及其附件得以中文或英文編製

主旨

本國發行人、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時,提出之書件及其附件得以中文或英文編製

法規內容

為推動資本市場國際化及建置國際債券市場,即日起本國發行人、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時,所提出之申報書件及其附件內容得以中文或英文編製送件。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6.01 金管證一字第09600257038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3卷 103 期 15112 頁)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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