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告格式
要旨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告格式
主旨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告格式
法規內容
一、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告格式附件一至附 件八。 二、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各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應依前 開格式辦理。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二組、本會證券期貨 局第四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七組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4.24 金管證發字第 1 010016743 號令自 101 年 6 月 1 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