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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主旨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法規內容

一、配合本會九十七年五月二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七○○一七四八五號令 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爰依據外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修正「外國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十一月六 日(八五)台財證(一)字第○三六九八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 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證券期貨局第 二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三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本會證券期貨局 第六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七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八組(以上均含附件 )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5.11.06 (85)台財證(一)03698 號公告自即日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0.06 金管證發字第 099 0051401 號公告廢止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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