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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自 99.01.01 起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規定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自 99.01.01 起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規定

主旨

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自 99.01.01 起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規定

法規內容

一、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第三十九號公報)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會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六五八九八號令。

二、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依前揭函令辦理者,應繼續適用至其執行或失效為止,惟於決定其內含價值時,所採用公平價值之衡量,得依據第三十九號公報之規定辦理。

三、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若依第三十九號公報規定採用內含價值法衡量,倘計算內含價值所採用之公平價值與淨值有重大差異時,並應於附註說明其差異之原因。

四、本令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2.10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49895 號令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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