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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訂應檢附基本資料表及相關案件檢查表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配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訂應檢附基本資料表及相關案件檢查表

主旨

配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訂應檢附基本資料表及相關案件檢查表

法規內容

一、配合本會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九九○○二四九二三號 令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爰修正前 開處理準則規定應檢附書件「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 料表」及「律師法律意見書」,暨訂定「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 」及「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括申報追補之承銷商案件 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本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7.05 金管證發字第 1 000029868 號令有關「律師法律意見書」部分不再適用(行政 院公報 第 17 卷 124 期 20325-20344 頁)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0.15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38 741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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