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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主旨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法規內容

主 旨: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公告事項:一、檢附修正後「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 項一覽表」乙份。 二、本會 97 年 6 月 10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700287371 號公告自即日 起廢止。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以上含附件)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證券期 貨局(證券發行組、證券商管理組、證券交易組、投信投顧組、會計審計 組、期貨管理組)(以上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6.10 金管證一字第 09700287371 號公告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3.06 金管證發字第 1020005 749 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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