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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第六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八條第七款、第九款及第十三款之認定標準

會議日期 87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第六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八條第七款、第九款及第十三款之認定標準

主旨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第六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八條第七款、第九款及第十三款之認定標準

法規內容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台財證(一)第 01264 號公告訂定

一、第七條第六款:發行人取具之信用評等報告未達一定等級者。

所稱未達一定等級係指未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 等級或其他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同等等級者。

二、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發行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或最近一年內該公司或該公司債經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得檢具「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完成。

所稱達一定等級係指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A 等級或其他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同等等級者。

三、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發行人或所發行之公司債信用評等等級調降至一定等級以下者。

所稱調降至一定等級係指調降至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 等級或其他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同等等級者。

四、第八條第七款: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將大量資金貸予他人,迄未改善,而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

所稱「大量」,係指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予他人,達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新台幣三千萬元者。

(二) 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者。

(三)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者。

(四) 本次申報 (請) 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按面額計算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者。

五、第八條第九款:持有大量短期投資、閒置資產或不動產投資而未有處分或積極開發計畫者。

所稱「大量」,係指持有短期投資、閒置資產及不動產投資合計之總金額達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股東權益之百分之二十者。

(二) 本次申報 (請) 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按面額計算之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者。

六、第八條第十三款:申報或申請日前三個月,其股價變化異常者。

(一) 所稱「股價變化異常」,係指經臺灣證券交易所依該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或櫃檯買賣中心依該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第六條處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符合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交易資訊次數達連續五次、或最近十個營業日內有六次、或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有十二次者。

2 符合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交易資訊一次者。

(二) 符合本款規定者,若其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營業淨利及稅前純益均較去年同期及前一期大幅成長,且經公司舉證其董事、監察人、大股東並無參與其股價炒作,並與類股比較其股價走勢尚屬正常,所募集資金亦擬用於購買機器、或擴充廠房設備等項目者,本會經綜合考量後,得不退回其申報 (請)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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