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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應提出公開承銷之比率規定

會議日期 87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應提出公開承銷之比率規定

主旨

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應提出公開承銷之比率規定

法規內容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台財證(一)字第 70784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財證(一)字第 29423-1 號公告發布自「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應提出公開承銷之比率規定」發布日起停止適用一 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記名股東人數未達一千人以上,或其中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未達五百人以上,或其所持股份合計佔發行股份總額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一千萬股者,應按下列各款規定提出股份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

(一) 擬上市資本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下者,應提出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公開銷售。

(二) 擬上市資本額超過新台幣十億元至二十億元者,除其中十億元部分應提出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公開銷售外,超過十億元部分,應提出百分之十五以上股份公開銷售。

(三) 擬上市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二十億元至五十億元者,除其中十億元部分應提出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公開銷售,逾十億元至二十億元部分,應提出百分之十五以上股份公開銷售外,超過二十億元部分,應提出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公開銷售。

(四) 擬上市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五十億元至一百億元者,除其中十億元部分應提出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公開銷售,逾十億元至二十億元部分,應提出百分之十五以上股份公開銷售,逾二十億元至五十億元部分,應提出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公開銷售外,超過五十億元部分,應提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公開銷售。

(五) 擬上市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者,除其中十億元部分應提出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公開銷售,逾十億元至二十億元部分,應提出百分之十五以上股份公開銷售,逾二十億元至五十億元部分,應提出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公開銷售,逾五十億元至一百億元部分,應提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公開銷售外,超過一百億元部分,應提出百分之二以上股份公開銷售。

二 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記名股東人數已達一千人以上,其中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已達五百人以上,且其所持股份合計佔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逾一千萬股者,應提出擬上市資本額百分之十股份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但以不超過二千萬股或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股數為限。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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