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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等書件內容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等書件內容

主旨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等書件內容

法規內容

一、配合本會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金管證一字第○九八○○二三七七九 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爰 修正前開處理準則(如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六條等)規 定應檢附書件「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及「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 承銷商案件檢查表」部分內容。 二、各公開發行公司自即日起辦理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公開招募、補 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等案件,應依前揭修正後之內 容辦理。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 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證券期貨局證 券商管理組、本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本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1.18 金管證發字第 10 00001130 號令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 」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2 期 1823-1 876 頁)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4.09 金管證發字第 1 010010207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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