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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

主旨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

法規內容

一、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 二、減資及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案件自即日應依修正後之內容辦理 。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九年二月四日金管證發字第○九九○○○ 五四六九號令自即日廢止,另本會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金管證發字第 ○九八○○二九○九一號令、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金管證一字第○ 九七○○一二六三三號令、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金管證一字第○九 五○○○二○七九號令、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金管證一字第○九 三○○○六一三九號令、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七 月二十五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四○三七號令、九十一年一月 三十一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九二九號令、九十年四月 二十日(九○)台財證(一)字第○○○九九三號令及八十九年四月 二十八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一一六○號令有關「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本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 省會計師公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 組、投信投顧組、期貨管理組)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9.04.28 (八九)台財證(一)字第 01160 號令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部分自即日 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04.20 (九○)台財證(一)字第 000993 號令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部分自即 日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01.31 (九一)台財證(一)字第 000929 號令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部分自即 日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07.25 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4037 號令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部分自即日停止適 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2.21 金管證一字第 0930006139 號 令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4.28 金管證一字第 0950002079 號 令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3.26 金管證一字第 0970012633 號 令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6.16 金管證發字第 0980029091 號 令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2.04 金管證發字第 0990005469 號 令自即日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4.09 金管證發字第 1 010010207 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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