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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主旨

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法規內容

主 旨: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公告事項:一、檢附修正後「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乙份。

二、本會 99 年 10 月 6 日金管證發字第 0990051401 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以上含附件)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證券商管理組、證券交易組、投信投顧組、會計審計組、期貨管理組)(以上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10 月 6 日金管證發字第 0990051401 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9 月 2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30384280 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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